楚雄市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招募补充通告
来源: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 阅读:1896 次 日期:2013-07-17 17: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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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学毕业生:

本次楚雄市2013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招募属“四项目人员”招聘范畴,并不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或公益性岗位招聘类型,只是作为缓解就业压力的一项过度性工作,招募的志愿者服务岗位面向楚雄市辖区内的州属、市属机关及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服务期满两年并考核合格后可享受云南省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定向招考有关政策,详细情况请大家认真阅读《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如有异议,请拨打团市委办公室电话(3124037)咨询。

共青团楚雄市委员会

2013年7月17日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 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 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 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现政策为1110元/人/月,由省、州及用人单位三级补助)、交通补贴(现政策为200元/人/年)和保险(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 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或团费。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云南省地方项目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州市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县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州市项目办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

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同时上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项目办备案,必要时可在服务县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应及时报省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十五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每年可享受20日的探亲假(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未经批准或超过规定返岗时间7日的,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岗位安排不合理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根据情况予以调整。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做跨州市调整。

第十七条 志愿者服务期以《服务协议》明确的期限为准,如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最长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州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省项目办。

第十八条 服务期间,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按季度对志愿者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经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后,服务县项目办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后,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志愿者离开服务地时间由县项目和服务单位协商后确定),填写《志愿服务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志愿服务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志愿服务鉴定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志愿服务鉴定书》,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单位同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及省项目办备案,志愿者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第十三条第(三)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第五、十二、十四、十五条提及的违约志愿者,经县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有违纪及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程序给予处分:

(一)服务单位可建议服务县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相应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警告、记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备案;服务县项目办可建议服务州市项目办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三)服务州市项目办可给予志愿者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给予志愿者开除处分的,需报州市项目办核准,并报省项目办备案。

(四)各级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志愿者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五份,服务州市项目办、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五)志愿者受到处分后,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给予处分的项目办的上一级项目办提出复议,上一级项目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包括维持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变更处分决定。

(六)受到留用察看以下(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志愿者,如处分后三个月以上表现有显著进步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提出处分的项目办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附件:

点击下载: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服务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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