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我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和实际需要,我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为18名。
二、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属开福区。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被开除公职的。
三、选任程序
1、公开报名
⑴报名方式: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或基层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本人、推荐单位或基层组织到本院政工室或立案庭领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学历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法院政工室报名。单位或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⑵报名时间:2011年8月8日至8月17日。
⑶报名地点:长沙市芙蓉北路长沙市开福人民法院政工室(515、516室)
⑷联系电话:073184816586,84816509。
2、资格审查:本院会同区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3、任命: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由本院院长提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示。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特此公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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