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泰安市东平县招聘教师报名须知
来源: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05 次 日期:2013-07-25 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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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员可以应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凡是符合《2013年东平县招聘教师简章》规定的条件及招聘岗位的要求,均可应聘。

2.留学回国人员应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除需提供《招聘简章》中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模拟讲课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县人社局审核。

3.某考生去年专升本,现本科在读,能否按专科报考?

专科升本科,现本科在读,不能报考。

4.学历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能否报考?

学历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报考该岗位。

5.网上报名填写个人信息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个人信息要填写完整、真实、准确,个人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聘单位资格审查的,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

(2)本次招聘要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报考,因此,报考人员填写“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时,应按照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情况填写,不能填写成教、函授、自考、党校等在职教育学历。如:某应聘人员2010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2012年函授本科毕业,他只能按全日制专科学历和专业报考。

(3)如果所学的专业和学位证书不符,应以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

(4)没有工作单位的填“无”,有工作单位的要注明单位所在地以及是否正式在编人员,如“某某医院、学校(东平县,非在编人员)”。

(5)“联系方式”栏所填电话及手机号码,务必准确无误,保持通讯畅通,否则责任自负。

(6)“个人简历”栏从上初中时间开始填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之“工作单位及职务”栏,务必填写详细,在家务农及经商、务工的,应填写详细的地址,如“xxx乡xxx村务农”。

6.应聘人员是否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报考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7.如何理解按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原则报考?

应聘人员毕业证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应与招考专业相一致;应聘人员毕业证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与招考专业不一致的,只允许按专业相近的原则报考小学语文或小学数学。考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2013年东平县招聘教师学科职位与专业要求》规定,选择报考职位。

对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按招聘简章上的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直接联系。

8.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今年起不再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的政策,“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和选派的人员,含2011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岗位。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2011或2012年度服役期满退伍,符合我县接收安置条件,退伍后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9.符合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人员可以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吗?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非定向招聘岗位,但必须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10.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如何处理?

应聘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应聘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以上人员今后5年内不得参加我县范围内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1.是否有指定的考试辅导书和培训班?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12.招聘考试纪律有何要求?

(1)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在各级各类招考中被考试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不允许报考。

(2)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应聘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得参加我县范围内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3)对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无线电接收设备作弊的进行严厉打击。对通过网络、飞信、微信以及其他信息传播渠道散发“考试包(保)过”、“出售真题”、疑似试题泄密、考试作弊、恶意炒作、买卖试题等有害信息的,视危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惩处。

(4)宣传、经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打击各类助考犯罪和人事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考试安全。

(5)《考生守则》《考生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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