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16号)、《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规定》(乌党办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全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旗县市区和市直部分事业单位计划面向社会招聘110名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详见《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和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区内外普通全日制高校蒙古语授课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
4、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高考入学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或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6、大学本科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后出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2008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制定方案、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核、笔试、考核和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四、报名确认
(一)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wm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
(二)考生自愿填报应聘旗县市区和市直,且必须在是否服从调剂栏内注明是否服从调剂。
(三)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7日17:30前。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8月21日开始。
(五)资格审查和交费
1、资格审查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格审查和交费时间:2013年8月9日8:30一17:30前,报名费每人2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地点:市人事考试中心(集宁区幸福路24号)。
2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毕业证、学位证、二代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网上自行打印)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查,不在规定时间内参与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
3、资格审查重点审核考生的年龄、民族、学历、学位、专业、户籍等信息。
4、资格审查时,相关人员用蒙古语向考生提问,考生必须用蒙古语回答。
5、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6、符合减免报名费、考务费条件的考生,考试结束10天后,退费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经审核后,将所交费用按规定的标准退给考生。(2013年毕业的应届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2012年毕业的毕业生减半,2011年及以前毕业生收取全费)。
(六)考生须签订报名协议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始终,凡发现报名材料不真实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五、考试
(一)笔试不指定教材,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卷用汉文制卷,考生必须用蒙文答卷。
(二)笔试时间:2013年8月25日9:00—11:00。
(三)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
(四)笔试成绩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五)按照招聘总名额确定拟聘人员最低分数线,并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进入考核、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1、考核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
3、考核通过审阅拟聘人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4、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体检
1、体检工作在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2、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入全市统一分数线的考生,依据招聘方案及《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和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和考生所报旗县市区,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聘用。对报同一地区超出招聘名额的上线考生,调剂到有缺额的旗县市区。调剂办法为:对需调剂的全部考生按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自主选择重新填报聘用旗县市区。考生须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地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拟聘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发文,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聘人员工作单位,办理聘用手续。
(四)拟聘人员按照《乌兰察布市新进人员聘用办法》实行聘用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五)拟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六)拟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公开招聘工作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乌兰察布市旗县市区和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28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内蒙古自治区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