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定义、指标要求、测试方法、体检周期及职业禁忌证。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机车乘务员的就业和定期健康检查,也适用于机车司机学校入学体检,不适用于高原及高速列车乘务员体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53-1993血压计和血压表
GB4854.1-1999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基础
GB/T5704.1-1985人体测量仪器人体测高仪
GB7341.1-1998听力计第1部分:纯音听力计
GB11533-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
GB18463-2001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铁路机车乘务员traindrivers
驾驶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包括动车)、轨道车和其它特种机车的正、副司机和蒸汽机车的司炉。
3.2
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healthtest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所进行的健康监护,分为就业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3.3
驾驶适性drivingadaptation
从事铁路机车驾驶工作应该具备的基本心理素质,其测评指标是指复杂反应判断、夜视力、动视力、速度估计及深视力。
3.4
视力staticacuity
静止状态下人的眼睛辨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3.5
色觉colorvision
人眼辨别物体颜色的视觉反应。
3.6
视野visualfield
受试者对观察区的视感知范围。
3.7
立体视力stereoscopicvision
受试者对三维空间各种物体的远近、前后、凹凸、深浅的视感知能力。
3.8
深视力depthperception
深度知觉,受试者对物体深度运动的相对距离和空间位置的视感知能力。
3.9
夜视力nightacuity
暗适应视觉,人眼在明亮环境下突然进入黑暗环境中逐渐恢复辨别物体的能力。
3.10
复杂反应判断multiplereactionjudgement
机体对外界刺激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正确应答的判断能力。以误反应次数表示。
3.11
速度估计speedanticipation
受试者对物体运动速度感知判断的准确性,即对速度快慢的估计能力。估计偏高或偏低均影响判断的准确性。
3.12
动视力dynamicacuity
人与视觉对象存在相对运动时,人眼辨别物体的能力。
3.13
听力hearing
受试者对高频音和语频音的感知能力。
4指标要求
4.1身高:≥160cm
4.2血压:就业检查:舒张压60mmHg—89mmHg
收缩压90mmHg—139mmHg
定期检查:舒张压60mmHg—94mmHg
收缩压90mmHg—149mmHg
4.3内科、外科常规检查:无妨碍从事铁路乘务员工作的疾病。
4.4胸透:胸部X线透视未见心肺膈明显器质性病变。
4.5血、尿常规:未见异常。
4.6听力: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听觉功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铁路机车乘务人员听力评价标准
类别 | 语频听阈a(dB) | 高频听阈b(dB) |
就业检查合格值 | ≤25 | ≤40 |
定期检查合格值 | ≤40 | ≤45 |
a“语频听阈”为500Hz、1000Hz和2000Hz任一频率不应超过的值; b“高频听阈”为3000H、4000Hz和6000H任一频率不应超过的值。 |
4.7视觉功能:铁路机车乘务员视觉功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铁路机车乘务人员视觉功能评价标准
标准 | |||
检查项目 | 就业检查 | 定期检查 | |
对数制 | 5.0以上 | 不低于4.8 | |
两眼远视力 | 小数制 | 1.0以上 | 不低于0.6 |
1m两眼 | 对数制 | 5.0以上 | 不低于5.0 |
中距离视力 | 小数制 | 1.0以上 | 不低于0.8 |
视野 | 无狭窄或缺损 | 无狭窄或缺损 | |
色觉 | 无色盲 | 无色盲 | |
立体视力 | 不超过11s | 不超过26s | |
1.各类视力均为裸眼视力。 2.现职机车乘务员允许配戴矫正视力的眼镜,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小数制1.0)。 3.“对数制”指对数视力表检查值。“小数制”指国际标准视力检查表。 4.检查时不允许戴隐形眼镜。 |
4.8心电图:心电图检查未发现有诊断器质性心脏病意义的心电图形。
4.9驾驶适性:铁路机车乘务员驾驶适性应符合表3要求。
表3铁路机车乘务员驾驶适性评价标准5职业健康检查评判标准
5.1就业健康检查应达到4.1~4.9各项指标。
5.2现职定期健康检查应达到4.1~4.8各项指标,现职健康检查4.9条五项指标中有两项不合格可进行复检,复检两项均符合要求为合格。
5.3具有以下职业禁忌证不能作为机车驾驶员:
——高血压,器质性心血管系统疾病,严重的心律失常等;
——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症等严重影响肺功能的呼吸系统疾病;
——中度以上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出血性疾病等;
——癫痫病史或晕厥史、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等;神经系统疾病;
——精神病、痴呆等精神障碍性疾病;
——四肢不全、手指残缺、双下肢不等长度等运动功能障碍性疾病;
——未能控制的严重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
——明显的心、肺、肝、肾功能不全;
——急性传染期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活动性肺结核、传染性肝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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