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心理学:态度与品德的形成及其培养(2)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5698 次 日期:2009-09-04 17: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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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态度与品德形成的主要理论

一、道德发展阶段论

(一)皮亚杰的研究

皮亚杰对儿童的道德判断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儿童的道德判断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皮亚杰认为,儿童在6岁以前处于无道德规则阶段。他们在游戏中没有合作,也没有规则,社会规则对他们没有约束力。儿童在6—10岁期间处于他律道德阶段。他们认为独立于自身之外的规则是必须遵守的,是神圣不可更改的,是绝对权威的。这时儿童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认为只要服从权威就是对的;儿童的思维是以自我为中心的,只从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不能明确地把自己与他人区分开来,常把成人说的混同于自己想的。他们往往是从行为的后果而不是从行为动机来判断行为的责任。10岁以后的儿童进入自律道德阶段。他们开始依据自己的内在标准进行道德判断,开始认识到规则不是绝对的,可以与他人相互尊重和合作,共同决定或修改规则。这时儿童与他人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认为自己和他人是平等的;儿童的思维开始摆脱自我中心,能站在他人的立场考虑问题,规则的作用只在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关系。这时,儿童往往更多地从行为的动机而不单纯是行为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责任。

在从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过程中,个体的认知能力和社会关系具有重大影响。在这一阶段,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使儿童达到自律道德,使他们认识到道德规范是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制定的。要达到这一教育目标就必须注意培养同伴之间的合作,注意成人与儿童的关系不应是权威和服从的关系;在儿童犯错误时,要使他了解为什么这样做不好,以发展儿童的道德认识。

(二)柯尔伯格的研究

柯尔伯格提出了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发展阶段论。水平一:前习俗水平。个体着眼于人物行为的具体结果及其与自身的利害关系,认为道德的价值不是取决于人或准则,而是取决于外在的要求。

遵循权威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接受社会习俗,尊重法律权威,以法律观念判断是非,知法守法。认为只要行为违反了规则,并给他人带来伤害,不论何种动机,都是不好的。相反,凡是维护权威和社会准则的行为,就是好的、正确的。

水平三:后习俗水平。个体不只是自觉遵守某些行为规范,而且能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基本准则,能从人类正义和个人尊严的角度判断行为的对错。此时,其道德判断的标准已超出外在的法律和权威,而源于自身内部的道德命令。

社会契约取向阶段:个体开始认识到,法律或习俗的道德规范仅仅是一种社会契约,由大家商量所决定,也可以由大家商定而改变。只有公正无私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错误行为可以因其动机良好而减轻惩罚的程度,但并不会因为其动机良好而把错误行为也看作是正确的。

普遍原则取向阶段:个体的道德价值以基于自己的良心所选择的普遍道德原则为导向。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有自己独立的标准,超越了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行为完全自律。在进行道德判断时,能超越以前的社会契约所规定的责任,以正义、公平、平等、尊严等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考虑。当根据自己所确立的原则活动时,个体就会觉得心情愉快;相反,当行为背离了自己的道德标准时,就会产生内疚感和自我谴责感。

道德判断发展有如下特征:①前一阶段在本质上不同于下一阶段;②每一阶段代表一个新的更综合的心理组织系统;③它们出现的顺序不变;④阶段的出现与年龄有关。虽然道德发展的顺序不变,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以同样的速度发展着道德品质。多数青年的道德判断水平处于习俗水平,甚至少数青年尚未达到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一般要到20岁以后才能出现,且只有少数人才能达到。

(三)对态度和品德教育的启示

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与思维水平的提高平行,要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平,必须大力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思维水平的提高是通过主体与环境相互作用,认知结构不断同化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并不断进行改组而实现的。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必须依据思维发展的规律来进行。

道德判断水平的高低对道德行为的选择有重要制约作用,要提高学生的道德品质,必须加强道德认识的教育。道德认识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对青年学生传递社会道德规范时,不能脱离青年学生的接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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