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文件精神,将组织开展和平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开拓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
2.应聘人员学历应为本科及以上,同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护理(助产)专业可为专科,以上学历为全日制脱产。
3.具有本科学历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0岁以下(1982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5岁以下(197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5.招聘条件中注明“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应聘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岁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出生日期应为1972年9月30日以后。
6.2013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7.专科学历必须为本市户籍(不含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
三、招聘单位和岗位:(详见招聘计划)
四、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于2013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tj.lss.gov.cn)和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www.tjtalents.com.cn)发布。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考试报名和交费均在网上进行。
报名(缴费)网址: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http://www.tjtalents.com.cn)。
报名时间:2013年10月21日9:00至10月25日16:00结束。
招考单位将于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后的48小时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报考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笔试收费90元)并打印准考证及报名表。
缴费时间:2013年10月23日9:00至10月31日16:00结束。
报考人员只能选报1个单位的1个岗位,网上初审通过后方可参加笔试。每个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不能开考,区卫生局相应调整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2.资格审查
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区卫生局将通知进入面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审核无误后,将进入面试考生相关材料原件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自动放弃资格复审或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并从同岗位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考生需通过资格审查取得面试资格。
3.需带材料: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需由本人携带报名表、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荐书(简历)、招聘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件、证书(包括户口本,专业技术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六、考试的方式与科目
考试分笔试、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其中,面试成绩必须为60分及以上。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科目为《职业能力测试》、《专业知识测试》。
笔试成绩=《职业能力测试》成绩×30%+《专业知识测试》成绩×70%,成绩由区卫生局负责公布。
面试由区卫生局、招聘单位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面试考官组由区派考官、区卫生局、招聘单位人员组成,成员为7人。
考试总成绩(总成绩保留小数点两位)=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公开招聘考试成绩确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笔试、面试成绩5:5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和参加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结果由区卫生局负责公布。
招聘单位或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因应聘人员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由招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体检结果公布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考察由区卫生局及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公示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公告范围内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咨询电话
和平区卫生局人事教育科23195313。
和平区卫生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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