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公务员局关于下达2013年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市级招聘指标的通知》(漳卫人函〔2013〕90号)、《漳州市卫生局、漳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3年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工作的通知》(漳卫人函〔2013〕110号)及《中共平和县委、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的实施意见》(平委发〔2012〕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本省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13名,有关事项如下:
一、招聘任务
招聘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
省级本科毕业生招聘指标1名、市级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招聘指标12名。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满十八周岁;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和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聘对象
1、省级本科生指标: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市级指标: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医(药、技)专业的应、往届本专科毕业生。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
(详见招聘职位表)
三、招聘程序
(一)组织招名
符合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应于2013年 10 月16日— 10月18日到平和县卫生局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见《平和县2013年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招聘职位表》。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职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后留证明原件和证件复印件),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彩色照片3张。考生可同时报考多个招聘岗位。《报名登记表》可从“漳州卫生”网站下载。
(二)招聘录用
1、本次卫技专业人员招聘采取现场初审签订就业意向,经由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并研究确定。
2、审核与体检。招聘领导小组定期集中审核,凡审核合格者,定期组织体检。
3、聘用。经阶段审核、体检合格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一致或少于拟招聘人数时,全额录用;多于拟招聘人数时则通过面试的方式择优聘用(属硕士生、博士生不受招聘名额限制)。阶段审核后,如职位招聘人数已聘满,不再接受报名。报名应聘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体检合格人员多于拟聘人数时,同一岗位多人报名时按本科学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低确定聘用人数和顺序。
(三)签订协议与待遇
拟聘人选由相应县(市、区)安排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合格并经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省级指标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规定签订;市级指标由各县(市、区)按其乡镇卫生院招聘卫技人员的规定签订。根据单位性质享受同单位同类在编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政策规定
乡镇卫生院医(药、技)师(士)
1.省级指标:培训工作组织领导、管理程序以及奖惩待遇等规定按照闽卫科教[2009]18号、闽卫人函[2010]595号文件执行。
2.市级指标:由县卫生局决定。可采取临床医学专业送市卫生局安排强化培训1年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入编聘用手续,培训期间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费,其他专业直接办理入编聘用手续;也可采取所有专业均直接办理入编聘用手续,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培训。
四、其他
本方案由平和县公开招聘卫技人员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联系人:陈丽淑(县卫生局人秘股)
联系电话:0596-7039868
平和县卫生局
二0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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