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保障司法民主、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望城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力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二、选任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选任名额
2013年选任人民陪审员51名。
四、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年满二十三周岁;
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司法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威信和社会基础;
④身体健康;
⑤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等群体或50周岁以上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⑥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望城辖区。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①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五、选任程序
1、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直接到本院或本院所属高塘岭、靖港、雷锋、丁字等人民法庭书面申请,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
2、审查考察。对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选任条件审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名单将征求区司法局意见,然后上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任职资格。
3、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按法定工作程序,由本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
4、备案公告。任命后,本院将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报名时间、地点及应提交的材料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1日——11月15日;
2、报名地点: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政工室及所属高塘岭、靖港、雷锋、丁字人民法庭,经开区巡回法庭;
3、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①《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个人申请)或《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组织推荐)一式三份(可直接到报名地点领取或在望城公众信息网、望城法院网下载);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⑤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及1寸纸质照片3张。
联系电话:
政工室88179315
高塘岭法庭88179378
靖港法庭88179388
雷锋法庭88179380
丁字法庭88179389
经开区巡回法庭89812127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来源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网,最近更新(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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