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德宏团结报 阅读:2411 次 日期:2009-11-16 1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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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排部署,做好我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升华理论知识、增长实践技能、缩短工作适应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09年至2011年,力争组织450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和规范一批覆盖各专业、各县市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立一批省级和州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2009年,力争组织15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见习基地

(一)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有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积极性;

3.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专业特长;

4.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5.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程序

1.州、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有良好的见习场所,能够提供10个以上50个以内,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

2.驻德宏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云南省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并附上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申报。

经州、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合格的,即认定为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基地授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10个以上50个以内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合格的,授予“德宏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

年度内累计提供50个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经州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级有关责任部门共同审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标牌。

对符合国家级见习示范基地条件的,将推荐申报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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