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法委,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务员局(办),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国安厅、司法厅:
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政委〔2013〕29号)和我省招录公告,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定于11月30日至12月1日举行。现就面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试组织管理
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报考公安系统考生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州)政法委、人社局、公安局、公务员局(办)具体实施;报考司法行政系统司法助理员考生的面试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局、公务员局(办)具体实施;报考法检系统考生的面试工作由省法院、省检察院具体实施;报考司法行政系统监狱考生的面试工作由省司法厅具体实施;报考国家安全机关考生的面试工作由省国安厅具体实施。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要按照公务员公招面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政法部门应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明确面试工作的基本原则、面试的实施步骤和流程、考场的设置和安排、考官的组成和管理等。认真落实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做好面试各个环节的工作衔接;加强面试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题本的交接、运转、保管和回收;切实做好各类面试题(本)、评分表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截留,更不得外泄。
二、面试有关事项
(一)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的确定。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和考生笔试总成绩,按照录取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若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笔试中有缺考科目者和有违规违纪情况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二)面试资格复审工作。要认真核对考生报考信息表与考生本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退伍证等)原件、户籍证明(公告职位表明确了“招考范围”的职位)、学历证明等材料,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资格复审当日。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经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各招录机关可取消该考生的面试资格。
(三)面试公告。面试人员确定后,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政法部门应在有关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及其准考证号、面试时间和地点(包括路线图、乘车方式等)、招录机关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逐一通知参加面试的考生,告知面试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确保考生准时参加面试。对无法通知到本人的,应做好相关记录,并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四)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由7名考官组成,设主考1名,同时设监督员、计分员、计时员和考生引导员等其他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原则上从持有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人员中抽派。人数不足时,可以从符合面试考官资格条件、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面试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派。由省直政法部门具体实施面试的,每个面试考官小组要有不低于1/2的面试考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抽派,由市(州)具体实施面试的,面试考官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面试考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公道正派,了解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熟悉人才测评理论。要严格遵守考试录用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面试试题、测评要素等有关面试信息。
(五)面试考场设置。面试考场要干净明亮,桌椅摆放应符合面试形式的要求,并为考生提供用于记录的纸笔等物品。有条件的考场可以配备录像或录音设备,对每个考生的面试全过程予以记录并留存。
三、体检、考察及公示
(一)体检
体检人员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对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拟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达到3倍比例职位的体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省级招录机关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招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复检。
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省级招录机关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二)考察。招录机关对体检合格人员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经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招录机关应在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人员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经体检合格后进入考察。
(三)公示。招考单位确定拟录取人员(法律硕士试点班为拟复试人员),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或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准考证号、拟录取职位、考试总成绩、职位排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上报录取人员信息(标准按中政委〔2013〕29号附件3执行)。
四、其他方面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川人发〔2003〕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川人发〔2004〕59号)规定,严格坚持面试规程,严肃面试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维护面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5部(委、办、局)《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12〕45号)规定,及时将在面试、体检、考察中违纪考生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各地各部门要对面试考官和面试考场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凡与面试人员有属于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不得承担此次面试工作任务。应增强面试的公开透明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面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媒体、考生及公众的监督,有效防止和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面试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
(三)根据中政委〔2013〕29号文件要求,2013年政法干警试点班录取学员应于2014年2月底前入学。请各市(州)和有关省直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精心组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面试结束后抓紧时间进行考生的体检、考察等工作,确保试点招录工作按计划、时间进度要求完成。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3年11月12日
眉山市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考务工作的具体事项
眉山市2013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面试工作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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