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市高考加分政策及资格审核要求
来源: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网 阅读:859 次 日期:2013-12-04 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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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京教计〔2012〕16号文件规定,我市高考自2014年起实行新的照顾加分政策。

一、照顾对象及照顾办法

(一)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应届毕业生。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以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规定的赛事为准,另文公布。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健美操、跆拳道10项)的应届毕业生。测试标准以教育部制订的部分运动项目省级统一测试标准执行,另文公布。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列入此项)。

(二)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中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三)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四)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五)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以上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

二、照顾对象资格审核要求

1.市优秀学生、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以相关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考生须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3.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由区县招办负责审核。

4.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以北京市教委提供的学生名单为准。

5.获区、县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及市民政局见义勇为处审核盖章。

6.等级运动员须经市教委、体育局审核资格,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

7.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由区县侨务部门出具证明。

8.台湾省籍考生由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证明。

9.烈士子女由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以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11.少数民族考生以高考报名时的户籍信息为准。

12.退出现役的义务兵考生的审核,以部队颁发的士兵退出现役的证件为准,由区县招办负责审核。

13.相关军人子女由考生家长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总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1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由区县公安局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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