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杭州市滨江区监察局工程建设领域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
来源:高新人才网 阅读:775 次 日期:2013-12-20 15: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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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根据《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监察部令第32号),参照《杭州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区级工程建设领域特邀监察员库,由投资管理、工程管理、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专业执业资格,熟悉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实施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由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中聘请。

区监察局通过新闻媒体、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历或经验;

(三)熟悉与行政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二)收集、提出、反映人民群众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及其行政监察的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区监察局组织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以及有关的专题调研、业务咨询、接待来访和协助有关案件调查等工作;

(四)办理区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对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二)了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三)参加有关行政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七条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借特邀监察员身份谋取私利或收受好处;

(二)未经区监察局领导同意,不得就行政监察工作向社会、监察对象或被监督部门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严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则,不得泄露涉及特邀监察工作的相关秘密;对可能影响监督检查公正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聘请采用组织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推荐或公开选聘均需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经区监察局考察、审定,颁发聘书。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的聘请期限为两年。期满后根据监察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不得超过2次,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

第十条特邀监察员在被聘期间,职级、待遇、工资和人事等关系不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第十一条区监察局为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对无故不参加区监察局组织的活动、不完成交办的任务、不履行特邀监察员义务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予以解聘,并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特邀监察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情形,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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