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其他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厦门大学教职员工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第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其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要求及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遵循信息公开、设岗科学、需求合理、考评严格的原则,开展规范严谨的招聘工作。
第二条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监察处等单位组成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招聘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
第二章 招聘流程
第三条学校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开展招聘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事处统一报送拟聘方案,明确岗位需求及任职条件。人事处汇总需求信息并形成招聘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发布,开放招聘系统供申报。
第五条应聘者每次仅限申报1个岗位,同时可选择是否服从岗位调剂。人事处根据招聘方案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若岗位需求人数与应聘者人数比例不足1:3的,应暂缓招聘。个别岗位需求数较多,而应聘者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1:3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第七条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笔试和心理测试。有国家级平台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博士研究生,其笔试由学校单独组织。
第八条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合格线由学校制定。
第九条心理测试结果不对外公布,仅供各单位参考。测试结果为“不推荐”者不参加下一轮面试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拟聘岗位负责人、相关学科副高级(含)以上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测评工作小组,对应聘者的专业技术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评,小组总人数不少于7人。若各需求岗位学科背景差异较大,可视情况组织不同测评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通过多种方式对应聘者的岗位认知、专业技能、专业资质、团队精神等进行测试和评价,并以文字方式记录测评过程及结果。应聘者在测评过程中的各项表现均按百分制打分,经权重计算后形成面试总分。
第十二条应聘者的最终成绩按笔试30%、面试70%的权重计算后确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院长(负责人)根据应聘者的最终成绩、测评记录、心理测试结果形成提名意见,经教授委员会(图书馆等直属单位为专业技术综合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后确定拟录用人选并形成录用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人事处。
第十四条人选名单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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