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试期间,凡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纪违规行为。
二、笔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在试卷规定位置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任何标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四)偷看他人答题,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五)夹带资料,偷换试卷、答题纸、传递纸条或其他物品的;
(六)伪造证件者;
(七)请他人替考的;
(八)未按规定,携带笔试禁用的电子设备和其他工具至座位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提前退场的;
(十)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三、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
四、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安全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代人考试者,由考试主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人员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不按规定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的;
(二)未在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三)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的;
七、应考人员有其它违纪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三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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