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从其他单位调入高等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六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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