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江西省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就我县人民陪审员“倍增”选任工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25名。
二、选任条件
1、年满23周岁,拥护宪法,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具有赣县户籍;
2、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
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医学、建筑、会计等专业人员优先。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宣传发动、公告阶段(2014年1月)
(二)个人申请和民主推荐阶段(2014年2月)
凡是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可以本人申请,在2月28日前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彩色同底免冠2寸照片2张到县法院政工科报名(905办公室,电话4449955—8068)。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也可以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和考察阶段(2014年3月)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
(四)审批和提请任命阶段(2014年3月)
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报市法院、市司法局审批备案;然后由县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公告阶段(2014年4月)
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赣县人民法院 赣县司法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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