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艺术专业三级舞美设计师须具有较好的文艺修养、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有独立设计能力,基本功扎实,部分舞美设计在市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舞台美术设计的艺术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4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科专业工作,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舞美设计技巧,有独立设计能力,基本功扎实;
(二)在专业表演团体演出中能独立完成二台大中型剧(节)目,或大型文艺晚会4台以上的舞美设计任务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舞美设计员后,获市级以上专业奖项一次。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舞美设计员资格后,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专业理论文章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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