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二级摄影师(像)、录音、剪辑师须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水平的实际操作技能;能独立完成难度较大的摄(录)制(作)任务,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问题;有较高的音乐、美术和文学艺术修养,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成功作品,有的作品获得过较高的评价;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鉴赏能力和理论见解;对本专业有一定的创新或建树,并享有一定的声誉;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电影(电视剧)制片厂、电视节目(生产、创作)从事摄影(摄像)、录音(广播传音)、影视节目制作(录制、剪辑)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文艺创作为社会主义服务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资格5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较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摄影(摄像)、录音(广播传音)、影视节目制作(录制、剪辑)技巧和深造的艺术造诣,形成较鲜明的个人艺术风格;
(二)较圆满完成本单位分配的独立摄影(摄像)、录音(广播传音)、影视节目制作(录制、剪辑)工作(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三)具体指导过中级职务以下本专业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工作或学习;
(四)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大型作品二部,或大型一部中型二部,或大中型二部和小型三部;
(五)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的作品中,有一部大型,或大中型二部,或中小型各二部作品,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在国内发行上映。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排名前二名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的大型作品,获国家二等奖以上一部三等奖以上二部;
(二)排名前二名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的大型作品,获省级一等级一部或二、三等奖以上;
(三)排名前二名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的中小型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二部或三等奖以上三部;
(四)排名前二名担任摄影(摄像)、录音、剪辑的中小型作品,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三部或三等奖以上五部。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影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独立撰稿人,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和全省性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和国家级相关学术会议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三)正式出版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1部,或在参加编撰的专业书籍、教材中撰稿1万字以上;
(四)独立撰写本专业培训教材、讲稿1.2字万以上,或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培训中授课60学时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取得三级摄影师(三级摄像师)、三级录音师、三级剪辑师资格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批准的先进工作者、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获全国百佳或德艺双馨影视艺术家、全省十佳节影视艺术家或德艺双馨艺术家;
(三)担任主要(排名前二名)摄影(摄像)、录音,独立剪辑的影视作品,在全国或全省“五个一工程奖”评选中获全国奖一个或全省奖二个以上;在“飞天奖”、“金鹰奖”、“金鸡奖”“百花奖”、“星光奖”、“金牛奖”、“金童奖”、“华表奖”、“全国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奖”(或相当上述奖项的全国评奖)和国际电影(电视)节评奖,获一等奖以上一个或二等奖以上二个;或获省文艺振兴奖、文艺精品奖(或相当上述奖项的评奖)二个以上;或在上述评奖中获得摄影(摄像)、录音、剪辑单项奖一个以上;
(四)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著作一部,或在全国相关专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二篇以上,或在省级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价值论文三篇以上。
九、附则
(一)大型作品——指电影、电视连续剧(3—10集的按一部、11—20集的按二部、21集以上的按三部)、广播连续剧(3—6集的按一部、7—10集的按二部、11集以上的按三部)、大型电视晚会节目、大型电视专题新闻系列片(3—6集的按一部、7—10集的按二部、11集以上的按三部)、5集以上的大型电视专题新闻系列报道、广播电视长期固定的节目(栏目)、大型音乐电视(MTV)片;
(二)中型作品——指单集电视剧\1-2集广播剧散地、2集以上的电视专题片、2-4集电视专题新闻系列报道、音乐电视(MTV)片;
(三)小型作品——指单集电视专题片、电视专题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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