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文物博物研究馆员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国内外文物博物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工作、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考古、文物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技术、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等工作的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考古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考古领队资格;
2、主持完成二个以上大型或五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3、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的重大学术问题。
(二)从事文物博物研究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二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或专著。
(三)从事陈列展览专业的工作人员,须主持完成二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大型陈列展览,或五个以上本地区社会、历史综合性中型陈列展览的设计(含布展)。
(四)从事宣传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完成二个以上大型或五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及宣传工作;
2、能用二门以上外语同外国专家交流、研讨;
3、举办过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或科普活动。
(五)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
2、具有两项文物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
3、对某一类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文物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从事文物保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物科学保管规划和实施方案;
2、支持某一市或馆藏三万件以上文物单位的文物保管、建账建档工作。
(七)从事文物保护维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并付诸实施二处以上大型,或四处以上中型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主要参加制定一项以上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或省级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国画,通过审定并付诸实施;
3、在研究解决文物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保护技术方面,有一项以上的科研成果获重大突破。
(八)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并指导国家一、二级文物的修复工作;
2、在文物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文物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一项以上获重大突破。其他文物博物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二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二项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历史、考古、文物博物馆学重大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陈列展览中,创造性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文物资料等,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国内同行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五)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二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六)研究解决二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文物保护、维修、鉴定、保管、修复等方面的重大学术问题,经国内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合作(排名第1)撰写大型考古3篇和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
(四)合作(排名第1)撰写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二年以上,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二)国家科研成果奖(额定前7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额定前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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