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文学创作三级作家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和概括生活能力,创作技巧比较熟练,发表或出版质量较高的文学著作,在本省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作协、文联创作机构中从事文学创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作家资格4年以上。
四、计算机条件
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第一篇文学作品算起,从事文学创作六年以上,创作技能比较熟练,在全省读者中有一定影响。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文学创作四年作家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报刊奖励。
(二)作品被转载、评价一次以上。
(三)在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作品五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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