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群众文化副研究馆员系统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制定省、市群众文化发展规划,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部分辅导、指导创作或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家级或省级评奖中获奖,且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业绩显著;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系统的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馆员资格2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或大家本科毕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馆员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一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制定并会计实施的省级以上群众文化发展阶段规划一项(市级为二项)以上,或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一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六次以上,其中大型二次以上。
(三)完成辅导业余创作作品十五件以上,或完成中等以上专业培训的教学工作八项以上,培训较高层次业余文艺人才一百二十人次以上。
(四)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刊物或资料编撰的出版发行工作。
(五)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一部以上,或小型作品十部以上;
2、美术、书法、摄影作品二十四件以上。
3、大中型号剧本、长中篇小说一部以上,或诗歌集、散文集二部以上。
(六)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工作二项以上;
(七)承担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艺术某些学科有较系统的研究,并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国家级一等奖一次或二、三等奖各一次;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大中型新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一次或二等奖三次;
(三)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一次或三等奖二次;
(四)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省(部)级一、二等奖各一次;
(五)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三次,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并有报刊发表重要文章予以评论推广;
(六)独立编写并被省内同行推广采用的中等培训教材十五万字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合作(排名第1)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三)独立拟定学术论文两篇和群众文化活动的调查报告或总体设计方案2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取得馆员资格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出版专著二部(每部不少于八万字),或文艺作品集三部;
(二)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产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五篇;
(三)个人专业成果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者。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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