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群众文化馆员须掌握文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个技能,具有组织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的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基本功扎实,取得较好的创作、辅导和研究工作业绩,并在县级以上评奖中获奖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能对自己的研究、艺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馆员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馆员资格4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助理馆员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业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中的二条;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群众文化活动三项以上;
(二)主要参与完成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六次以上;
(三)完成定期辅导业余文艺骨干十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十五次以上,培训人数达二百人次以上;
(四)组建和辅导业余艺术团队一个,并每年为基层演出达二十场以上;
(五)参与群众文化刊物、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发行工作;
(六)独立或联合创作中小型作品一部个小型作品四个,或小型作品八个,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十件;
(七)参与省级学术(艺术)研究项目一项,撰写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八)参与完成民族、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一项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独立创作、辅导(导演)的新作品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获下列奖项之一:
1、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或二三等奖各一次,或三等奖三次。
2、省(部)级三等奖和市(厅)级一等奖各一次。
3、省(部)级三等奖一次和市(厅)级二等奖二次。
4、市(厅)级二等奖二次和县级一等奖二次。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二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四)独立编写并被市级以上同行推广采用的初级培训教材十五万字以上;
(五)主要参与完成二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发掘、建立工作,并获得省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文艺评论、调查报告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二)发表独立撰写2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以上;
(三)发表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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