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二级律师须系统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较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众多的案例及分析、定性结论;能掌握同本职业务相关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诸多的高度疑难问题;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对重大案件辩护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法律理论、犯罪心理、案例研究等有一定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组织与指导三级律师及各级专业律师人才培训、研讨、案件辩护分析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三级律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三级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八件以上,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代理律师或辨护人;
(二)主办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标的额五千万无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二十家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办二起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意见,有二次以上被采纳的;
(二)担任民事(含经济)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有八次以上被上采纳的;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四)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五)担任各种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律师,出具的代理意见,有八次以上被采纳的。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报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拨人才,以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奖励、称号者。
(二)获省(部)级司法系统奖、称号者;
(三)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省级三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并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一部以上。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