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一级公证员须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够承办重大或疑难公证事项,具有系统的公证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并具有与本业务相关的相关的丰富的其它学科知识;能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诸多疑难问题,成绩显著;有很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论文、论著;能系统地培养、指导二级及以下公证员。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
(二)曾独立起草或主持制定国家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
(三)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能办理复杂和典型的公证事项,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所办公证在实践中能起到示范作用;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熟练综合运用;
(四)指导二级公证员开展和办理公证业务;
(五)主持和组织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六、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或其它工作经验在全国推广;
(二)办证数量及社会经济效益居全省前列,无差错;
(三)荣获部级文明公证员或连续二年荣获省级文明公证员。
七、论文、著作条件
评为二级公证员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或被采用推广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经验材料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译)著或合(译)著出版著作1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专业刊物或其它正式出版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中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二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获省(部)政法系统非同一事迹的奖励、称号;
(三)在国家级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四篇以上,省级正式出版刊物五篇以上,或独立完成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以上;
(四)办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公证业务,二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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