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二级公证员须较系统掌握法学理论,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具有较系统的公证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的丰富的公证业务实践经验;能掌握同本职业相关的其它学科科知识;能解决公证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劳动著作;有培养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曾参与全国或全省公证法律、法律、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
(二)曾参与国家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有丰富的办证缀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综合运用;
(四)指导三级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五)承担办理涉外港、澳、台公证业务;
(六)组织或承担公证专业课题研究。
六、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或其它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二)办证数量及社会经济效益居本市(县)前列,声名无错证假证;
(三)荣获省文明公证员或二次荣获市级文明公证员。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以来,公开发表、出版或被采用、推广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经验材料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译)著或合(译)著出版著作1部,或在国家级期刊、报纸、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其它法律专业正式出版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三)独立编写的专业理论培训讲义1部(40学时以上),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用;
(四)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并得到省级以上部门的认可采用。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司法系统荣誉称号;
(二)在国家级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省级正式出版刊物上三篇以上,或独立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一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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