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三级公证员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和公证业务知识及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较复杂的公证事项;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能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2年以上;或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曾参与制定省级或市级公证管理或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
(二)较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有一定的办证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较好运用;
(三)能够指导四级公证员开展和办理业务;
(四)能够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五)办证数量和收费数量居本市前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无错、假证;
(六)担任公证处主任期间,在管理和业务建设方面有开拓性,并创出经验被市级以上推广;本处曾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或二次市级以上先进;
(七)曾二年被评为市级先进或被评为省级以上文明公证员;
(八)获市级以上记功、晋级或其它奖励。
六、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办理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或其它工作经验在全市推广;
(二)办证数量及社会经济效益居本处前列,无错证假证;
(三)荣获市级文明公证员。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或被采用、推广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经验材料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译)立或合(译)作出版书1部,或在正式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论文;
(二)有关调研或经验材料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采用;
(三)独立编写的专业理论培训讲义,被市级以上单位采用;
(四)独立开发或主持编制具有推广价值的公证业务软件,并得到市级以上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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