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一级教练须具有较系统的体育基础和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状况,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材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体育系统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专业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练员职责,遵守教练员守则,具有良好的体育道德和为体育事业献身的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二级教练资格4年以上,或在优秀运动队训练8年以上,曾获得全国冠军或集体项目全国前3名(主力队员)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从事教练员工作1年以上,工作业绩达到规定条件,并获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革命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熟练掌握教学训练方法,独立培养优秀运动员;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项目理论,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60%达及格标准。
六、业绩成果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获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个人项目取得获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二)各类体育学校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四年以上,向上一级组织输送二名以上(含二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一名运动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的年限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单项获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单项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单项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三名;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级最高水平运动会比赛中单项三次获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前六名;
5、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人个项目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三名。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教练资格期间,公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在国内、外重大比赛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取得二级教练二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晋升:
(一) 优秀运动队一级教练破格条件:直接培训二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最高的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全国前十名;
(二) 各类体育学校一级教练破格条件:向一级训练组织输送三名以上(含三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送二名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的年限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前十名。
注:本申报评审条件中所称教练均指主(总)教练。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70%掌握,助理教练的业绩按主(总)教练的5%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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