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放和收取各类评审、咨询等劳务费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从政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水利项目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中发放的现金或有价证券。
二、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厅机关及财政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中财政资金供养的在职干部(以下简称:我厅财政供养在职干部)。
三、未经批准,我厅财政供养在职干部不得在法定工作时间擅自参加水利系统以外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未经批准,任何人均无权代表水利厅参加水利系统以外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不得以水利厅名义出具相关审查、鉴定等意见。
四、水利厅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承办部门(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我厅财政供养在职干部发放劳务费。
五、水利厅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如邀请我厅财政供养在职干部以外的人员作为专家参加,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其发放专家劳务费。专家劳务费需要在厅机关及财政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支出的,须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的财务手续。专家劳务费不在厅机关及财政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支出的,由专家劳务费支付单位自行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六、水利厅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其承办部门(单位)及组织领导或者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或变通手段发放劳务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我厅财政供养在职干部在参加项目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中,凡违反本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劳务费的,除上缴所得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规定自2014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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