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经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中医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8月20日印发的冀职改字[2003]15号《河北省中医专业高级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14年河北省中医(药)专业主任中医(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14年河北省中医(药)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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