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实施办法》(宁人发〔2008〕16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本岗位工勤技能工作,符合晋级评聘工作年限,在本等级岗位聘任满5年,技能考核合格,已取得晋级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的工勤人员,可申报评聘。
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6、符合单位制定的聘用岗位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等级条件
1、新录用熟练期满合格,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报初级工的评聘。
2、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且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评聘。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评聘。
4、工作年限满25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的评聘。
5、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可申报高级技师的评聘。
(三)破格条件
1、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各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和岗位数额限制,直接进行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1)“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3)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
(4)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
(5)省(部)级科级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前三名)及以上获得者;
(6)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7)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特殊津贴者。
2、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1)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1年;
(2)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二、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原则
(一)坚持职业资格准入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原则
(三)坚持竞聘上岗原则
三、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内容、方式及程序
(一)晋级和聘用的内容、方式
晋级和聘用包括岗位工作表现情况、本等级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职业技能鉴定三部分。岗位工作表现情况由所在单位对本人的政治业务工作、出勤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评;本等级期间的年度考核情况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
(二)晋级和聘用的程序
符合申报各等级工(职务)岗位晋级和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晋级考评申报审批表》,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条件进行审核后,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评聘花名册》,并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各等级审批权限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报材料
1、申报情况综合报告1份;
2、《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聘用花名册》(见附件2)
4、聘用人员近5年考核情况证明及工资信息表
(二)个人申报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可登陆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一式两份
2、取得的晋级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技能鉴定表》(或行业技术工等级资格申报表)
3、本等级聘用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破格晋级的材料(原件)。
五、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的程序是: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同行评议、民主测评、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公示、组织考察、逐级上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必须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进行岗位聘用。
1、须先由用人单位申报,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对已超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岗位聘用到期重新竞聘上岗、低聘和人员合理流动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为缓解矛盾,根据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岗位设置核准结构比例的多少进行宏观调控:按符合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条件人员的一定比例下达岗位聘用指数。
3、按照从事管理权限,通过竞聘上岗考核后,中级工、初级工的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经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兑现相应工资待遇。
4、经审核符合晋级和聘用条件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文件送达各有关单位,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等级评聘的依据。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技能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等级和核准的岗位等级设置范围内实行岗位聘用管理。工勤技能人员经单位聘用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并调整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相关问题
(一)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必须逐级申报,不得跨级申报。
1、新招聘的工勤人员,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可晋级或聘用初级工岗位。
2、已有工作经历和工作年限新招聘(或调入)到新岗位的工勤人员,根据原单位聘用等级情况,参加相应岗位工种等级考核,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同类人员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晋级或聘用。
3、复员军人和政策性安置到工勤岗位人员,根据原取得的岗位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相应岗位同类人员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数内晋级或聘用。
(二)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不得跨职业(工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跨职业(工种)(转职业(工种))申报的,须经单位同意,参加同级新职业(工种)(转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考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转换前后职业(工种)连续聘任5年,方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晋级或聘用。
(三)已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如工作需要申报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须经单位同意,在单位设置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参加新职业(工种)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单位工勤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参加工勤岗位竞聘上岗。
(四)工勤技能人员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须在申报的前一年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当年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不能参加当年申报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五)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休当年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晋级和聘用。
(六)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各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工勤技能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晋级评聘。
七、几点要求
(一)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申报晋级聘用工作年限、本等级岗位聘用时间及取得工勤技能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时间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评,关系到广大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有序管理,政策性强,程序严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条件,严格把关。
(三)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做好申报审批工作,对不按条件、程序和要求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申报和审核上报工作;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报名,并集中组织审核上报。请各单位务必于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材料(包括电子版)报送科室:创业与就业促进科
联系人:周 狮 联系电话:0955—7063943
附件:
温馨提示:
《2014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xls》《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花名册.doc》《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岗位聘用申报审批表.doc》来源于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近更新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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