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内蒙古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和户口区外迁入者参加高考相关条件界定工作(暂行)通知
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阅读:1693 次 日期:2014-02-28 1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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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在我区参加高考工作,现就相关条件界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合法职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经相关审核认定确属合法职业的情形(提供审核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含购买、租赁、自建的产权房屋等。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无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者出具房屋租赁协议)、自建房屋批建手续等材料的任何一项,同时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相关证明。其中,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相关条件中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含租赁情形。

三、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是指纳税人需出具旗县(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以上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若属免税范围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各类商业保险。

家长至少在我区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之一。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保时长以旗县区及其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进行计算。若考生或家长在我区及区外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则区内社会保险手续不予认可。

四、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我区户籍但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流入地取得前述合法职业者。其随迁子女是指与其在务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须提供家庭前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若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出具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若属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本款(二)和(三)亦适用于户口从区外迁入我区者的相应情形。

五、关于家长的界定

家长是指考生父亲和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无特别说明,对家长的各项要求,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满足条件。

六、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条件。

从2016年起,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务工流入地、本人在我区所取得学籍学校、本人在我区实际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旗县区,则不予认定其学籍及连续就读符合报名条件。

在普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参加从取得学业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报名前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此项要求从2016年起执行);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的录取备案手续。高考报名时,考生还须提供由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实际连续就读的书面证明和所在学校各类全校性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证明。

七、责任追究

(一)上述考生在我区报名参加高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按要求履行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或通过照片扫描来采集考生头像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3.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八、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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