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党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党史党建、管理学、法学、文化学、现代科技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党校(包括企业党校)、干部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党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或高级讲师(只适用于县区级党干校)、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能够关注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二)初步掌握教学规律,掌握教学实践所必备的教育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能承担本学科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二)能够独立开展科研活动,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8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党(干)校系统科研成果三等科研奖的主要贡献者;
2、撰写调查研究报告1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在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够承担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有较高教学水平。
(二)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进行社会调研时间累计达半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高级讲师10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教学业绩较为突出,获得过校级教学奖;
2、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前两名),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2项;
3、1项省(部)级科研评奖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佳作奖,或2项厅(局)级科研评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调查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被市(地)级或厅(局)级党委和政府采用(高级讲师被县级党委和政府采用),并带来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或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高级讲师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把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骨干。
(二)熟练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教学艺术,善于总结教学规律。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胜任本学科领域的主体班专题课或2门研究生课程,具备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二)科学研究的能力较强。对本学科有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善于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三)能够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任现职以来,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或进行社会调研时间累计达1年以上;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平均授课120标准学时(其中要求主体班学时达到60标准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教学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前三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3、1项省(部)级二等科研获奖的主要贡献者,或2项省(部)级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4、调查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参考价值,被省(部)级党委和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地)级、厅(局)级党委和政府采用2项,并带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社科类或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依据,论文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对从事外语、体育和计算机等因专业限制,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去1/2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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