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广播电影电视制播工程、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覆盖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广播电影电视制播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多媒体节目制作,综合信息采集加工,制作、播控、放映系统和设备的研究、设计、开发、建造、安装调试以及与其关联的科学研究及制作、播控系统的值机运行、维护管理和电影放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覆盖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广播电视发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综合信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和接收监测,接收传输发送系统设备研究、设计、开发、建造及与其相关联的科学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知识。
1、广播电影电视制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广播声学、电声学、模拟与数字电路技术、广播播控技术、演播室技术、立体声技术、测量技术、设备测试、计算机原理及应用、电视原理、电声原理、电工基础、电路原理、建筑声学基础、电子技术、数字信号处理和信号传送技术、电视节目制作技术、灯光与音响技术、光纤通讯技术、微波技术、光度学、色度学、电影原理与技术等理论知识。
2、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覆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电声原理、电视原理、电路分析基础、信号与系统、电子线路、数字与信号处理、数字技术、调频与调幅技术、天线与电波、电磁场与电磁波、无线电测量、广播电视发送与接收、卫星发送与接收、电影接收与放映技术、微波技术、网络通讯、输变电配电技术、机房环境控制、计算机原理及其应用等理论知识。
(二)熟悉与本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三)了解本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发展趋势及主要专业技术内容。
(四)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五)熟悉本岗位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测试方法。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或保证本专业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的经历,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1)独立完成过录音间、直播室设备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
(2)直接参加过较复杂的节目制作全过程,并能独立操作较复杂的技术设备;
(3)独立完成过动画、特技制作中的技术工艺设计,或应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完成过有一定难度的特技、动画设计及制作工作;
(4)参加完成过景具设计,音响效果中的科研设计工作。
(5)独立完成过主控系统中自动化播出、节目切换等设备的安装、调试、测量工作;
(6)在日常运行值机、维护中排除过较复杂的技术故障;
(7)能在运行值机过程中,准确识别异常信号,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做出准确的判断、处理;
(8)在播出操作中,对于节目载体技术质量和播出数据编排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保证安全播出。
2、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覆盖工程技术人员
(1)了解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掌握本专业的管理技能,参与过有关技术政策、规划、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
(2)独立完成过有关技术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和分析报告;
(3)独立完成过科技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等技术工作;
(4)独立完成过有关设备和系统的检验测试等工作。
(5)参与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设计、研制和调试等工作;
(6)独立完成过比较复杂和有一定技术难度项目的研究或开发工作的全过程;
(7)在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设计过程中担任过主要技术工作。
(8)能在运行值机过程中,通过监测手段准确识别异常信号,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做出判断、处理;
(9)参与过广播电视技术设施的更新改造;
(10)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有线网络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实际工作;
(11)主持完成过计算机局域网的设计、施工、程序编制等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的骨干人员(限定5人以内),设计实施的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经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证书。
2、获得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技术质量奖,一等奖第三署名人,二等奖第二署名人,三等奖第一署名人;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技术质量奖,一等奖第四署名人,二等奖第三署名人,三等奖第二署名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三等奖;
4、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
5、长期在艰苦台站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系统构成、主要设备和仪器的技术性能、指标和维护、调试方法。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系统运行、设备管理、设备维修、设备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本专业及相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全面掌握本系统的技术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及实施办法。
(六)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
(七)了解国际通用音频、视频、数据及综合信息编码传送标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总结和组织协调能力。
3、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和工程、设备验收等工作。
4、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
5、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1)完成过大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方案的技术系统工艺设计;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动画、特技制作中较复杂的工艺设计、置景工程设计及媒体存贮等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益;
(3)制定过节目制作工艺流程,组织调度过多工种大型节目制作的运行实施;
(4)能监督执行系统和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功能开发,指导完成过复杂节目制作;
(5)具有丰富的值机、处理异常情况、排除疑难故障等实践经验;
(6)制定过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技术规范;
(7)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复杂问题能及时、准确做出判断、处理;
(8)主持设计过大型节目的播出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9)主持过技术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制定或审定工作,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信息;
(10)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送技术质量的评估工作。
2、广播电影电视综合信息传输覆盖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科研项目;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科研项目;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设计、研制、调试等工作;
(4)独立处理过复杂的设备运行故障并能分析异态;
(5)主持制定过难度较大的系统技术检修、设备更新、技术革新方案;
(6)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功能开发工作,主持和指导系统设备的调试;
(7)参加过大、中型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工程设计、验收测试和技术鉴定工作;
(8)主持过广播电影电视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
(9)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大、中型台、站、网络系统的规划、技术方案制订、设备选型、建设施工、调试的全过程;
(10)主持过大中型台(站)网的技术维护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的骨干人员(限定3人以内),设计实施的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经省(部)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颁发证书;
2、获得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技术质量奖,一等奖第一署名;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技术质量奖,一等奖第二署名人,二等奖第一署名人;
3、获得省(部)级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获得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5、作为主要贡献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专业奖(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
6、长期在艰苦台站第一线值机的工程技术人员,长期无责任事故,或多次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并能总结处理故障的经验;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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