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粮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粮食加工、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食仓厂工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粮食加工(包括稻谷、玉米、杂粮加工,小麦加工,油脂加工,饲料加工)、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食仓厂工程的生产、科研、设计及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粮食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能够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粮食行业标准。
(一)从事粮食加工专业人员应掌握加工工艺原理及设备性能、通风除尘、气力输送、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文献检索等知识。
(二)从事粮油储藏专业人员应掌握粮油储藏工艺原理及设备性能,掌握烘干工艺和操作技术,掌握粮情检测、储粮病虫害防治方法和粮油保管专业知识,掌握各种储粮仓型和露天储粮形态的工艺设计、坚固程度、储粮性能、仪器使用、测试及分析。
(三)从事粮油检验专业人员应掌握粮油品质分析,粮油卫生检测及企业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从事粮食仓厂工程专业人员应掌握粮食仓厂设计,建筑结构、施工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工艺、设备、新产品开发或检验等技术工作5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责任事故);
(二)参与企业技改、技革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项目2项;或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1项;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的全过程,项目已投入使用或生产;
(三)从事粮油检验工作,参与完成5项(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监测工作;
(四)参与完成大型粮食工程或粮食仓厂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任务1项,或中型项目3项,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五)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地)级科研项目2项;
(六)从事科技信息咨询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独立完成3项关于粮食工程专业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七)参与3项对粮食企业的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中关键的技术问题,在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八)具备培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编写专题技术讲座和短期培训教材,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授课,任助级职务以来平均每年授课12课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地)级科技奖1项或县级科技奖2项;
2、被省(部)级认定1项或被市(地)级认定2项定型优质产品,已稳定生产;
3、在粮食工程科技管理工作中获县级以上先进管理工作奖励2项;
4、完成1项地方(或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或检测方法的修订、制定工作,并在地方(或行业)实施或完成5项企业管理规定、企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并在企业实施;
5、参加国家级技术技能竞赛获奖者;
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掌握国家、地方和企业有关粮食行业标准。
(一)从事粮食加工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和工艺技术,具有加工工艺设计和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进行测定、分析、研究、技术创新和扩产改造的能力,具有开发系列产品和掌握加工设备性能的能力。对其从事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比较深入系统地研究。
(二)从事粮油储藏专业人员,应熟练掌握现代粮食仓储设备管理、粮食烘干、粮情检测、害虫防治和保管等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种储粮仓型和露天储粮形态的储粮工艺设计、坚固程度、储粮性能、仪器设备使用、测试及分析。
(三)从事粮油检验专业人员应具有系统、全面的粮油、饲料、盐的品质、卫生检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应熟练掌握粮油、饲料、盐的品质分析和卫生监测技术,在仪器分析及质量管理方面有深入研究,能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四)从事粮食仓厂工程人员,应熟练掌握仓厂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特别在散体物料对粮仓结构影响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粮油、饲料加工企业和粮库的作业环节和工艺流程,并具有在总体方案确定中有最优化设计方案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从事工艺、设备、新产品开发或粮油检验等工作5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责任事故)。在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或生产技术攻关项目2项,或新产品开发项目1项,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的全过程,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从事粮油检验工作,主持完成8项(次)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监测工作;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大型粮食工程或粮食仓厂项目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任务1项,或中型项目5项,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市(地)级科研项目2项;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承担者,主持制定市(地)级以上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2项,并付诸实施;
(七)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信息系统建设或能够分析应用专业数据资料,提供有效服务5项;
(八)作为主要承担者,参与粮食企业大型质量活动,编写有关技术文件5项,并被企业采纳实施;
(九)具备培训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编写专题技术讲座和专业培训教材,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平均每年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授课20课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地)级科技奖一、二等奖;
2、被国家确定1项或被省(部)级确定2项的定型优质产品,并转化为名牌商品生产的;
3、在粮食工程科技管理工作中获省(部)级1项或市(地)级2项先进管理工作奖励;
4、参与修订、制定1项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管理条例,或者参与修订、制定2项地方(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或管理条例,且已发布实施或获得奖励的,或者完成10项企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且已在企业实施的;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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