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森林工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森林工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林学、林产工业、森林采伐运输、林区道桥、林业机械、林区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林学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从事森林种苗、森林培育、森林植物、森林经营、森林保护、森林防火、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森林调查与规划、森林经理、森林旅游、水土保持、园林绿化、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的开发、研究、设计、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林产工业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从事木材加工和林产化工专业的工艺设计(含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木材加工包括制材、木材干燥、细木工制品、胶合板、纤维扳、刨花板、二次加工等工厂或车间工艺。林产化工包括制浆造纸、木材水解、松脂加工、栲胶、木材热解、胶粘剂。
三、森林采伐运输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的木材生产工作中从事伐区、木材运输、贮木场工艺、木材检验的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林区道桥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从事大、中型桥梁设计、施工以及道路整体工程(包括小桥涵)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林业机械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从事各种林业机械、木工机械、风电机械、采运机械、林业运输机械运用与修理、林业机电一体化系统的机械产品(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技术开发、运行维修、技术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林区电力工程专业适用于在森工林区电力系统从事热能动力、电气专业设计、风电专业设计、安装、生产、经营、运行维护、技术管理、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热能动力包括锅炉、汽轮机、热力系统、热工仪表。电气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热工自控。
第四条 资格名称
森林工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使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三)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一般地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直接参加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1、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部分技术工作;
2、完成1项对森工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
3、完成1项省(部)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4、主持县(局)以上林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或完成1项本专业有一定技术难度的研究、设计工作;
5、主要参加2项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工作。
(二)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通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能够掌握有关计算机应用软件,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参加专业项目的立项调研、方案论证和研究设计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完成1项省(部)级研究、设计项目(含制订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主持县(局)林业科技或工程项目,或完成1项本专业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项目(含制定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评议,公认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2万亩,增益15%,或主要参加造林工程2万亩、森林经营面积2万亩,成活率、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
6、主要参加10万亩责任区的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区森林火灾发生率、森林病虫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地检疫率不断提高,或在防除重大森林灾害中,在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7、主持县(局)森林调查或野生动物资源调查2项,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或主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
8、在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内,主持或组织木材生产5万立方米,或完成本施业区产量,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9、在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道路桥梁、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电力工程、水土保持、园林、林特产品等项目中,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提高工效和经济效益;
10、在主要参加的项目中,推广应用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提高工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等方面成效显著;
11、主要参加撰写有关技术标准、规程1项;
12、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13、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精通本专业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六)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七)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施工(或引进、消化、吸收科研成果)的全过程,具有解决本专业内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下列工作之一,并撰写技术报告:
1、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2、完成2项对森工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管理等技术工作;
3、完成2项省(部)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
4、主持县(局)林业科技或工程项目,完成3项本专业难度较高、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
5、主要参加5项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项目的开发、研究、设计、制造、安装、施工、运行管理技术工作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推广应用过新工艺、新技术、并做出较大的成绩。
(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管理。
(五)具有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的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七)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八)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工程验收等技术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1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完成3项省(部)级研究、设计项目(含制订技术标准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4万亩,增益 20%,或主要参加造林工程3万亩、森林经营面积10万亩,成活率、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
5、主要参加50万亩责任区的森林保护工作,责任区森林火灾发生率、森林病虫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地检疫率不断提高,或在防除重大森林灾害中,在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6、主持县(局)森林调查或野生动物资源调查4项,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优秀,或主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
7、在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内,主持或组织木材生产4万立方米,或完成本施业区产量,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明显提高;
8、在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道路桥梁、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电力工程、水土保持、园林等项目中,能积极采用3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并提高工效15%,或有3项提高经济效益10%;在林特产品等项目中,所主持开发的产品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家优质标准;
9、在主要参加的项目中,推广应用4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在提高工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等方面成效显著;
10、主要参加撰写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1项或省(部)级技术标准、规程等1项;
11、提出1项科技建议,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并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
12、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13、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14、完成的项目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三等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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