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土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工程测绘、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水利水电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工结构、水工建筑材料、力学、热能与动力工程、水力机械、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造价、土地移民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水文与水资源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环境水力学、水能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水文与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农业水土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土壤、农田水利、农业水土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土保持、水土流失治理、沙漠化与石漠化防治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力学与河流动力学、河道演变、河道与河口治理、滩涂开发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工程测绘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相关的工程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测控技术与仪器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相关的勘查技术与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工程、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工艺与设备、应用地球物理、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基础工程与施工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适用于从事水利工程相关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控制科学与工程等方向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水利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使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三)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五)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全过程;
2、作为子课题或子课体的一个方向的技术骨干参加市(地)、厅(局)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3、具体承担过2个模型试验或水利科研项目的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型工程或2项单项专业项目的规划、勘测和设计工作,或参加大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工作;
2、参与编写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3、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的主要参加者;
4、参与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小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监理;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专项负责人;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如年、季、月度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4、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5、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四)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型工程的生产运行的技术工作,或担任某一单项工程生产运行的技术负责人或参加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的技术工作;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管理工作;
3、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项目的工作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内江河或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资料整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市(地)、厅(局)级科技进步奖额定获奖者;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市(地)、厅(局)级科研课题2项,有1项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实效;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经评审通过;
(6)主持1项模型试验,并通过验收。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的获奖者;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实效;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小流域规划、设计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参与编写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1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6)参加完成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2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小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3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科技奖或专业奖的获奖者;
(3)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4)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的中、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其中有2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参加的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已颁布执行,参加完成的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参加编写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2项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及报告,已被采用;
(7)在水利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1项。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2)市(地)、厅(局)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的获奖者;
(3)参加完成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2项,并取得实效;
(4)参与过市(地)、厅(局)级技术标准、规范、法规、规程和管理办法等的编写,并部分被采纳;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验收;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测验、防汛调度、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等成果被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与专业有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
(三)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六)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七)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1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或担任省(部)级重点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2、主持完成市(地)、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
3、具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4、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2项国际合作项目,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1项国际合作项目。
(二)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小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规划、勘测和设计项目1项;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加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市(地)、厅(局)级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作为主要参加者需2项);
5、参与大型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审查、鉴定工作。
(三)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担任大型工程专项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任务的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大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或负责中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2项,或负责小型工程的建设管理、施工建设与工程监理项目3项,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和应用2项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绩;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4、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根据施工标准编制各时段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标书、承包合同3份;
6、作为技术负责人,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管理与施工建设中各专业、各施工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四)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中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2项,或主持过中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生产运行项目1项;
2、曾主持水利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一方面的业务工作;
3、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市(地)、厅(局)级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4、主持市(地)、厅(局)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作为主要参加者需3项),并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过省级江河或工程的水情预报、防洪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具有独立组织主管项目的工作实施,并对大、中型工程项目在运行管理中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获奖者;获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获奖者,或获二等奖的项目主持人,或获三等奖2项的主持人;
(3)主持完成的市(地)、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
(4)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3项,并取得实效;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获奖者;
(3)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二等奖的获奖者,或三等奖2项的获奖者;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技术报告1份,或中型项目技术报告2份,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5)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及承包合同被采纳,或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项目标书已中标;
(7)参加完成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咨询评估报告4项、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的中型水利项目咨询评估报告6项、咨询报告被委托方采纳,评估报告被主管部门批准。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获奖者;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三等奖的获得者;
(3)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的获奖者;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大、中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其中大型工程有1项或中型工程有2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小型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有3项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5)主持或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管理办法等已被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6)作为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按计划完工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7)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4、从事运行与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获奖者;
(2)市(地)、厅(局)级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奖三等奖的获奖者;
(3)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2项,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4)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的省级技术标准、规范、法规、规程等,所编写部分被采纳;
(5)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岗位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3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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