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质量专业适用于从事产品、食品质量检验检测、科研、管理、认证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计量专业适用于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专业授权站和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工作的技术、科研和管理人员。
三、标准化专业适用于从事标准制定、修订、研究,信息编码技术与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四、特种设备专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工作的检验检测、科研、检验检测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质量技术监督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2 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7 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生产、检定、检验和技术管理部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组织、参加2项本地、本部门计量标准的建立工作;
2、参与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制订和审定工作;
3、参与起草1项省级或2项本地(本部门)的标准、质量、计量方面的法规、规范、管理办法和规划等;
4、参与完成10台大型设备、100台中小型设备的检验工作,并附检验、检测报告;
5、参与完成中型安全工程的建设、施工,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安全工程中的专业项目;
6、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交叉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7、有一定工作能力,能独立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8、能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检定、检验、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一般技术问题。
(二)科学研究部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科研课题2项(主要完成者);
2、参加推广实用技术2项(主要完成者);
3、在科研工作中,对某一环节有创新;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检定规程和规范的编写工作;
5、在技术改造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者参与完成1项科研课题;
2、有一定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取得过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3、检定、检验人员,必须能从事2项检定、检验工作;
4、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人身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20万元的;
5、获得市(地)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科技星火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备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与相关专业配合和协调问题的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并能用以指导、解决生产、科研、检定、检验、技术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四)了解本专业国际技术标准、规范及发展动态。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生产、检定、检验和技术管理部门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组织3项计量标准器建立工作(包括装置);
2、主持过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制定或修定工作;
3、制、修订省级质量、计量或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规程、规范2项;
4、主持完成20台大型设备,或100台中、小型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附检验、检测报告,或主持完成2项大型设备安全设备评定工作,并通过技术验收;
5、有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验和能力;
6、设计、研制新产品或推广应用新技术2项。
(二)科学研究部门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攻关项目或重点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省(部)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3、主持过市(地)级研究课题1项,其成果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第一完成者);
4、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3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将本人完成的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2、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设备中,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避免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主要贡献者;
3、本专业学术带头人或熟悉本专业的全部检定、检验技术,并取得显著成绩;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科技星火奖1项或市(地)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科技星火奖2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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