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基础、文史、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理论课教学、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l、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规,熟悉技工教育的规律和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完成教学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能独立完成学校的某项教学任务或教学组织工作,参与某项教学课题研究工作,并能正确解决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l、对于从事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能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至少完成一个教学循环。有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辅导材料的能力。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320学时。
2、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教师,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实际操作能力。能独立担任1个专业的实习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的全部教学过程。有编制教学计划和设计教学课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平均每年2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平均承担实习学生15名。
3、对于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教师,能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至少完成一个教学循环。有编制教学文件的能力,具有按照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100学时。
(二)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不断探索,并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生大型活动中获奖,公认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获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2、在教学、技术服务、生产实践中有革新或创造,对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有较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经专家评议认为有较大贡献;
3、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成绩突出,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并得到本单位或专家的认定;
4、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教学规律。
(二)熟悉本专业的当前国家最新技术规范或工艺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教研方面的实践经验
1、对于从事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能独立担任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且至少完成3个教学循环,并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教学研究工作,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320学时,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2、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教师,能独立担任2个相近专业的实习教学,且能完成全部的教学环节,并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次新工艺、新技术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和编制设计不同等级的实习课题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平均每年2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
3、对于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教师,能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完成1个完整的教学循环,主持过教育、教学、培训规划、规定、条例、细则、教研等工作,平均年实际授课量100学时。
(二)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深厚的教学基本功,具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组织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1项;
2、所教课程在省(部)级教学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三名的成绩或市(地)级前两名的成绩;
3、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教学改革成果在省行业范围内推广或受到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4、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获得二等奖论文4篇(必须有2篇为第一作者)。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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