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审计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并具有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审计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较高的审计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国内外审计工作动态,具有综合分析和处理解决审计及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熟悉并掌握国内外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对审计专业技术理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
(四)有较强的理论研究和创新能力,能够担任学术带头人或主持开展重大审计理论科研活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7次;
(二)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4次,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
(三)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7项;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3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审计机关下达的上述课题4项;
(五)参加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4个;
(六)在县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3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3项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5项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政府采用,或有5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6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3个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县级以上行业或3个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主要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2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7、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处于前沿水平。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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