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适应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专业知识面较宽,基础理论扎实。
(二)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学术、技术发展动态。
(三)参加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生产实践及教学研究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能力
1、具有承担本专业2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能力,且其中1门为主干课程。
2、对教材的内容理解准确,教学方法熟练。
(二)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饱满,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在150学时。
(三)教学质量与效果
1、讲解熟练,重点突出。
2、注意启发,培养能力。
3、生动直观,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
4、因材施教,耐心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5、教学方法有改革创新,研究分析教材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
(四)实践教学工作
有组织与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能力。
(五)教育和管理工作
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认真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学校本学科教学骨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2、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市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3、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校级(含校级,下同)综合性表彰,或市(地)、厅(局)级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4、在省(部)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学术会议上获一等奖励的论文2篇(必须有1篇为第一作者)。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学科、专业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能力,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动态。
(二)参加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咨询及教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能力
1、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对教材的内容理解透彻,教学方法熟练。
(二)教学工作量
平均每学年授课时数在200学时。
(三)教学质量与效果
1、内容准确,深度合适。
2、讲解熟练,重点突出。
3、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启发,培养能力。
4、生动直观,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
5、因材施教,耐心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6、教学内容和方法均能按照本专业的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研究分析教材能力强。
(四)实践教学工作
指导和主持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指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
(五)教育和管理工作
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工作,认真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是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骨干,并得到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认可;
2、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1次;
3、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市(地)、厅(局)级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2次,或综合性奖励1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1次;
4、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一等奖励的论文2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中等专业学校中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标准核定。
第十九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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