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场规则、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公务员录用考试不得提前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一)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二)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六)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一)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四)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五、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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