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1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准考证下载通知
来源: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网 阅读:767 次 日期:2014-03-24 0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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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3月29日上午举行,请在本网站已提交报名申请并缴费成功的考生(报名序号“47”开头)于3月24日9:00—29日9:00登陆武汉人事考试网点击“201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准考证下载入口”,输入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准考证,如忘记报名序号,可点击“找回报名序号”,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进行查询。请携带准考证及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时参加考试,二证缺一均不得进入考场。

在武汉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确认的考生,准考证下载后,如发现个人信息(不含报考级别、科目)填写错误,请持下载的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到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一楼报名大厅办理信息更正手续。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最新考务管理规定,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后不得做任何信息修改。请报名信息(考生个人基本信息)填写错误的考生务必在考试前到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江岸区黄孝河路5号,育才幼儿园隔壁)办理信息更正手续。现场受理信息更正时间:3月24日-3月28日(工作时间),逾期不再受理信息更改。

依据人社部第12号令,在考试结束后,人事考试机构将进行雷同试卷的认定和处理。被认定雷同作答信息的试卷,当次科目成绩无效。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按人社部第12号令规定处理。

报考医古文和古汉语的考生请在原报名网站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携带准考证及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准考证上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摘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特此提示,并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附:武汉市2014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考点地址及乘车路线

武汉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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