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领取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来源:海市司法局网 阅读:2885 次 日期:2014-03-27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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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部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本市领取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证人员

凡在本市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已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现场审核,报经司法部审核授予的人员。

特别提示:在本市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时间由我办另行通知。

二、领证时间、地点

领证时间:2014年3月29日(周六)、3月30日(周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领证地点:华东政法大学交谊楼(地址: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近华阳路,中山公园后门),现场不提供停车。

参考交通路线:地铁2号线、3号线、4号线中山公园站,或公交921路。

三、领证要求

1、按照司法部要求,为了对申请人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申请人本人前来领取。

2、请申领人查询本通知"附件",牢记本人的领证预约时间、证书号码、领证台号,并按照预约日期和时间前往领取,以便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拥堵。

3、申领人现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此通知“附件”查询的“证书号码”,领取证书后请仔细核对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相关信息,如发现差错可及时告知工作人员。

4、对于确因特殊情况在预约时间内本人不能按时前来领取的,由我办负责代为保管其资格证书,但要求在4月20日前(节假日除外)由本人到我办领取(地址:漕宝路38号1621室,近光大会展中心)。

5、对于出国(境)在外的申领人,考虑到其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现场必须提交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了对申请人负责,凡不能提交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不能代领取,证书将由我办代为保管,待申领人回国后由本人前来我办领取。

6、申领人领取资格证书后,如需申请办理律师实习证的,请查看东方律师网——办事大厅办理流程,申请律师实习证以提交资格证书日期为准,具体事宜可与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联系,咨询电话:64030000转118或128。咨询电子邮箱:cao_Ping00@163.com.

我办咨询电话:64743238,24029188、24029994。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附件:2013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查询表详情请登录:http://www.sk.justice.gov.cn/jeplatform/websitesh/content/tzgg/2014/20140318085126.html

(请牢记你的领证号码、领证台号、预约领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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