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云南省公务员局 阅读:8742 次 日期:2014-04-01 11: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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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引才政策。在金融、外贸、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针对稀缺特殊专业人才,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上述政策出台后,有关机关和个人陆续来电咨询聘任制公务员相关问题,为便于有关机关和公众了解政策,特作如下解答:

1.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是机关依法选拔以合同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聘任制公务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及其第九十五条至九十九条,对聘任的职位范围、程序办法、签订合同、聘任期限、工资待遇、管理权限等作了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下发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人社部发[2011]14号)。我省“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引才政策”,是结合云南人才工作发展需要,依据上述法律和规章提出的。

3.部分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的目的

部分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其目的:一是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满足机关对特殊人才的要求;二是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进行聘任制公务员试点的意义在于:进一步研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特点、规律,探索建立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聘任制是公务员“入口”的一种补充形式,适用范围和数量有限,不会成为“入口”的主渠道,不会冲击和代替现有考试录用、调任等制度。

4.什么类型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

根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一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根据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只针对专业性较强职位进行试点,暂不进行辅助性职位聘任。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部门急需的高级专业稀缺人才招聘。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应当选举产生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5.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特点

与委任制公务员比较,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有三个特点:一是采取合同制管理。以契约化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合同期限为1至5年。二是实行协议工资。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人员的市场薪酬水平以及机关相近职位人员的收入水平,提出职位参考薪酬,最终薪酬由双方面对面商定。三是淡化职务和级别。聘任制公务员没有职级,按照合同赋予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6.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按照国家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方式分为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根据我省初步试点方案,只进行公开招聘试点,不进行直接选聘。所有聘任制公务员,都必须经过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

7.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云南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实施办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与委任制公务员不同,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所订立的合同进行管理,享受法定的公务员权利,履行法定的公务员义务,同时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履行公职,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所聘人员将不再拥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

8.公务员聘任制试点

遵循稳慎实施、限制范围、严控数量、逐步推进的原则,选定试点单位,使用少量职位,公开招聘急需的高端稀缺专业人才。按照确有需求、自愿承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相统一的原则,选择单位承担试点任务,每个单位挑选一定量专业性较强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试点,研究探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做法。

9.怎样确定试点单位

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同意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员聘任的组织实施。”试点单位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载明试点理由及要求,并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书面批复同意列为试点并授权组织实施。未经书面正式授权的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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