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考委、教育局,宁波大学: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下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从2014年10月考试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6年10月考试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三、原《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餐饮管理等21个专业停考的通知》(浙考委[2013]1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周知考生。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4年3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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