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来源: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网 阅读:579 次 日期:2014-04-29 11: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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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址: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

学校网址:http://www.xmcu.cn

第三条 本校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现有商贸、财会金融、旅游、应用外语、人文社科与艺术、学前教育、城市建设与管理、电子与信息工程、机械与自动化工程等九个系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体育教研部以及负责继续教育的开放教育部、继续教育中心等。经教育部备案,高职高专共开设30个全日制专业,已成为一所专业门类较多的综合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八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福建省教育厅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fjedu.gov.cn)、本校招生网站(http://www.xmcu.cn/zs)及新浪微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2013年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全省招生,部分专业面向浙江、江西、广东、山东、甘肃、山西、安徽、河南、贵州、云南、广西、湖南等省(自治区)招生,具体有关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的安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十条 符合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者均可报考,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含所辖各区)户口且在厦门市及下辖各区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厦门岛内学生原则上实行走读。

第十一条 涉外旅游专业入校后分为旅游管理方向及酒店管理方向,新生入校经入学教育后按高考成绩优先选择方向分班;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属订单培养。

第十二条 除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以外,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五条 在各省(自治区)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方式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档。

第十六条 录取方法:

1、对实行按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文化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对实行按院校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身体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安排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并且获得合格证。从专业考试成绩(指考生参加福建省专业统考的成绩,下同)达到省专业统考专科控制线,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专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美术类按考生综合分排序(考生综合分=考生文考成绩×40%+考生专业成绩×2.5×60%。),音乐类按考生专业统考分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航空服务专业(乘务方向)的福建省、江西省考生,需参加生源所在省招办统一组织的空乘专业面试并取得合格证;报考航空服务专业(乘务方向)的山东省、安徽省考生,需参加由我院在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面试并取得合格证。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专科文考控制线并取得专业面试合格证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报考航空服务专业(乘务方向)的文理科类考生,要求:女生身高165cm-173cm,男生身高173cm-182cm;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材匀称;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男生裸眼视力c字表0.7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涉外旅游专业(海上休闲管理与服务方向)的考生,要求裸眼视力达到e字表5.0及以上,无色盲色弱,男女不限。

报考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矫正视力e字表5.0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二十条 2013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闽台合作各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生.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中菲合作)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年,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计算机音乐制作、动漫设计与制作(非闽台合作)、航空服务等专业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他各专业及方向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标准

根据厦价服[2005]57号文件规定,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100元(六人间)、900元(七人间),学生公寓包含阳台、卫生间,安装空调,热水器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奖学、助学规定

一、奖学规定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用于表彰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约占学生总数的3%。

2、全额奖学金:文理科类高考分数(不含加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当年本一线和本二线平均分及以上的学生,每生每学年可获等同于当学年全额学费的奖励金额。

3、学校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30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2%;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6%;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奖励800元,占班级学生数的12%。

4、单项奖励金:在评选年度内,学生在学习、文体等方面表现突出,且获得校级及以上单项表彰的,可参评单项奖励项目。

二、助学规定

1、国家级资助

(1) 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生源地贷款申请办法可登陆各地市教育部门网站查询),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离校后的利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每生每年的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2)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特困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5%;贫困等级每生每年2500元,约占学校学生数的15%。

2、校级资助

(1)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且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新生,可在报到当天先申请学费缓交,办理入学手续。

(2) 特别困难的学生,经学校奖助委员会评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助其缴交学费。

(3) 突发性困难补助是对学生个人发生突发性重大困难的一种特殊补助,资助金额每生1000-5000元不等,特别困难的学生可获10000元的资助。

(4) 勤工助学。困难学生除了享受学校的各项补助之外,还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3、社会资助

我校可协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相关社会机构申请资助,其中厦门市教育基金会设立的“陈剑渊王耐助学基金”、“洪恭仕洪文发助学基金”,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资助时间为3年。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2-5909027,5955316)和电子信箱(jijian@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我校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延期注册;未请假且逾期两周(含)以上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报考材料、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晨点晨练活动。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并接受与专业相应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 咨询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55342

2、招生网址:http://www.xmcu.cn/zs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新浪微博:@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

5、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前埔南路1263号(邮编:361008)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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