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2015年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征求意见函
来源:黑龙江省 网 阅读:928 次 日期:2014-04-30 18: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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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参考外省有关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拟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政策。现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务于4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8260725。

意见反馈邮箱:hh8260725@163.com。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考试规定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职称有外语知识要求的,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

(一)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人员,需分别参加职称外语A级、B级和C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其省内合格标准单独予以划定。

(二)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所选应试类别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语言及类别划分请参阅考试报名网站。

(三)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两年有效。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需参照同级别评审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

二、职称外语免试范围

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论文累计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翻译专著、论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的;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四)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五)取得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简称BFT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六)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需现长期在野外工作,且任现职以来在野外工作的年限不少于3年,每年在野外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八)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九)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计算年龄时间截止为申报职称当年的8月31日);

(十)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或援疆期间申报职称,或援助期满首次申报职称的(援助的时间不少于1年);

(十一)符合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有关要求

(一)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断提高外语能力。

(二)符合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免试手续。基层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佐证材料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进行备案管理;各级人事考试中心等考务机构要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积极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

(五)本文件执行前已取得职称外语有效成绩的人员,其成绩按原规定可继续使用。本文件自2015年起开始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说明

我省现行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已实施多年,2007年以来又进行了数次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变化,现行政策也亟需加以规范和完善。此次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主要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在参考外省市有关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的。现将政策调整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职称外语考试规定”调整说明

(一)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人员,需分别参加职称外语A级、B级和C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其省内合格标准单独予以划定。

现行规定:申报职称人员需统一参加B级考试,其中,申报正、副高级人员需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申报中级人员取得成绩即可,具体标准由评审委员会自行掌握。县属单位申报人员成绩要求同省、市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一致。

调整说明:根据人发【1998】54号规定,申报正、副高级和中级职称人员,应分别参加不同级别的考试,并需达到合格标准。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外语水平,故作出上述考试等级和合格标准规定;根据国人部发【2007】37号规定,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考试。鉴于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外语应用需求相对有限,外语能力提升又受地域等客观因素制约,故作出上述降低考试成绩要求规定。

(二)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所选应试类别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一致或相近。语言及类别划分请参阅考试报名网站。

现行规定:申报职称人员可以任选英、日、俄、德、法、西中的一种语言考试,英语考试的报考类别为综合,其他语种考试不分类别。

调整说明:根据人发【1998】54号规定,职称外语考试设立英、日、俄、德、法、西等多个语种,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种语言及类别应试。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并提升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故作出上述分类别考试规定。

(三)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两年有效。

现行规定: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申报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取得成绩的,在申报中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

调整说明:鉴于申报不同级别职称需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外语考试,故作出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仅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的规定;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有效期限未作调整;鉴于现行规定对申报中级职称的成绩要求过低,且有效期限过长,无法发挥考试的作用,故取消成绩一直有效的规定。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需参照同级别评审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二、“职称外语免试范围”调整说明

(一)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现行规定: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调整说明:根据国人部发【2007】37号规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予以免试。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规范免试人员范围,故作上述调整。

(二)独立完成外文专著、论文累计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翻译专著、论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的;

现行规定: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的。

调整说明:鉴于独立完成和独立翻译对外语的要求基本一致,原有字数要求区别也不大,为统一政策尺度,故作上述调整。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取得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现行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调整说明:根据国人部发【2007】37号规定,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可予以免试。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同时兼顾虽未从事本专业工作,但具有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故作上述调整。

(四)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现行规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调整说明:鉴于目前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逐年增多,不同形式的硕士学位对外语要求也参差不齐,已不宜全部纳入免试范围,同时,硕士和博士的外语知识掌握程度不同,应在免试范围上予以区别对待,故作上述调整。

(五)取得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简称BFT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现行规定: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调整说明:根据人办职【1994】3号规定,通过BFT考试中级者,可认为具备中级职称要求的外语水平,通过BFT考试高级者,可认为具备高级职称要求的外语水平。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规范免试人员范围,故作上述调整。

(六)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七)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需现长期在野外工作,且任现职以来在野外工作的年限不少于3年,每年在野外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现行规定:在地市及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调整说明:现行规定未明确在野外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不便于操作,有必要加以细化,故作上述调整。

(八)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九)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计算年龄时间截止为申报职称当年的8月31日);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十)符合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十一)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或援疆期间申报职称,或援助期满首次申报职称的(援助的时间不少于1年);

现行规定: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调整说明:现行规定中的免试人员范围不含援疆人员,援外和援藏人员仅限援助期间可以免试,援助时间也未加以明确。根据黑组通字【2010】128号规定,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一次。为与省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并对免试和援助时间予以明确,故作上述调整。

(十二)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鉴于国家规定的免试范围中无此条款,外省市也多无此项规定,同时随着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多,且多数均已达到此项要求,此条款已不宜再作为免试依据,故本次政策调整时将此条款从免试范围中删除。

(二)现行政策规定,从事体育教练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鉴于国家规定的免试范围中无此条款,外省市也多无此项规定,而且随着体育事业发展,国际学术交流日益紧密,出国赛事日益增多,对体育教练的外语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如体育教练专业免于职称外语考试,也容易引起其他专业的攀比,故本次政策调整时将此条款从免试范围中删除。

(三)鉴于此次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为给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的理解和准备时间,故本规定从2015年起开始执行。

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计算机考试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职称有计算机知识要求的,需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

(一)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人员,需分别参加职称计算机4个、3个和2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其省内合格标准单独予以划定。

(二)申报人员可结合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相应的科目(模块)应试。科目(模块)划分请参阅考试报名网站。

(三)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两年有效。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需参照同级别评审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

二、职称计算机免试范围

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计算机考试:

(一)取得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等,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或取得计算机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三)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四)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计算年龄时间截止为申报职称当年的8月31日);

(六)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或援疆期间申报职称,或援助期满首次申报职称的(援助的时间不少于1年);

(七)符合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有关要求

(一)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和水平的重要工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结合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符合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必须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免试手续。基层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佐证材料严格审查,对弄虚作假者,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计算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进行备案管理;各级人事考试中心等考务机构要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积极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

(五)本文件执行前已取得职称计算机有效成绩的人员,其成绩按原规定可继续使用。本文件自2015年起开始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关于完善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的说明

我省现行职称计算机考试政策已实施多年,2007年以来又进行了数次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变化,现行政策也亟需加以规范和完善。此次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政策,主要根据《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在参考外省市有关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的。现将政策调整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职称计算机考试规定”调整说明

(一)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人员,需分别参加职称计算机4个、3个和2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成绩要求可适当降低,其省内合格标准单独予以划定。

现行规定:申报职称人员,需参加职称计算机2个科目(模块)考试,其中,申报正、副高级的成绩应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申报中级的取得成绩即可。县属单位申报人员的成绩要求与省、市所属单位人员一致。

调整说明:根据人发【2001】124号规定,各省应制定相应级别职称应考科目(模块)数量,我省现行规定则未对科目(模块)数量加以区分,且对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要求过低,为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并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故作出上述考试数量和合格标准规定;根据人发【2001】124号规定,对不同地域人员,计算机能力要求要区别对待,同时,鉴于县属单位申报人员计算机应用需求相对有限,计算机能力提升又受地域等客观因素制约,故作出上述降低考试成绩要求规定。

(二)申报人员可结合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相应的科目(模块)应试。科目(模块)划分请参阅考试报名网站。

现行规定:申报人员可任选科目(模块)考试。

调整说明:为提升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故作出上述考试规定。

(三)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成绩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两年有效。

现行规定:参加两个科目(模块)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申报职称时一直有效;成绩达到省内合格标准的,申报高级职称时两年有效;取得成绩的,在申报中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

调整说明:鉴于申报不同级别职称需分别参加不同数量的科目(模块)考试,故作出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成绩仅在申报上一级别职称时一直有效的规定;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有效期限未作调整;鉴于现行规定对申报中级职称的成绩要求过低,且有效期限过长,无法发挥考试的作用,故取消成绩一直有效的规定。

(四)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单位聘任之前,需参照同级别评审人员参加相应的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内合格标准。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二、“职称计算机免试范围”调整说明

(一)取得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等,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或取得计算机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现行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调整说明:根据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对计算机类专业重新进行了界定。鉴于专科学历层次相对较低,故免试时增加了需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要求,同时兼顾虽未从事本专业工作,但具有计算机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故作上述调整。

(二)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博士学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现行规定: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调整说明:鉴于目前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逐年增多,已不宜全部纳入免试范围,同时,硕士和博士的计算机知识掌握程度不同,应在免试范围上予以区别对待,故作上述调整。

(三)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或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现行规定: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调整说明:现行规定未明确免试人员的证书等级,初、中、高级证书均可免试,而不同等级证书持有者的计算机知识掌握程度不同,应在免试范围上予以区别对待,故作上述调整。

(四)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农场、林场、牧场和渔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五)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计算年龄时间截止为申报职称当年的8月31日);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六)符合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政策,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七)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或援疆期间申报职称,或援助期满首次申报职称的(援助的时间不少于1年);

现行规定: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调整说明:现行规定中的免试人员范围不含援疆人员,援外和援藏人员仅限援助期间可以免试,援助时间也未加以明确。根据黑组通字【2010】128号规定,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一次。为与省里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并对免试和援助时间予以明确,故作上述调整。

(八)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注:本条与现行规定一致,未作调整。

三、其他有关说明

(一)现行政策制定时,计算机考试统一由省里组织,考试难度相对较低,故对取得原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的,规定可免于职称计算机考试。鉴于目前计算机考试省里不再单独组织,已全部参加人社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因而上述免试政策已不再适用,故本次政策调整时将此条款从免试范围中删除。

(二)鉴于此次政策调整幅度较大,为给专业技术人员充分的理解和准备时间,故本规定从2015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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