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庆市红岗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方案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阅读:1065 次 日期:2014-05-13 1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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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黑卫发[2014]25号)和《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庆卫发[2014]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促进广大农村群众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

根据我区杏树岗镇卫生院实际需求,招聘临床医学专业。

三、招聘岗位

红岗区杏树岗镇卫生院1个。

四、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五、应聘条件

面向社会招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六、组织实施

(一)报名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5月10日。应聘人员需要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hl.lss.gov.cn/hljhrss/index.jsp)、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hljwst.gov.cn)和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校园网及红岗区政府信息网,下载并填报应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二)现场报名

1、应聘人员可以在省内各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供需招聘见面会上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2、应聘人员也可以到大庆市红岗区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只能填报两个招聘岗位,资格审查通过的,不能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岗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咨询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按照填报第一志愿岗位考核排序优先录取原则,在招聘岗位未录满情况下,以第二志愿岗位考核排序择优录取。填报服从组织分配人员,在本人第一和第二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经征求本人同意,省人社和卫计行政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

    3、应聘人员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网上打印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一式四份)、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服务部门提供的证明(加盖公章),以及能够证明本人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提供3张蓝底或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应届毕业生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

  4、应聘人员需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详实准确地填写个人报名信息,经招聘单位现场确认后,作为拟聘用重要凭证请认真保存。应聘人员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5、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报专业相符。

6、岗位报名信息及时公开,以便报考人员及时调整岗位。

(四)聘用方式

2014年5月10日报名结束后,同一招聘岗位通过资格审查超过2人以上,在区纪检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共同组织采取笔试、面试等办法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参加专业知识测试人员按招聘岗位1:5进入面试,然后按专业知识测试60分,面试30分计算总分,按招聘岗位1:3比例以总分高者进入考核,考核占10分,考核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最后按照总成绩(专业知识测试、面试、考核分数之和)最高者确定聘用人选。如出现2人以上总成绩并列情况,优先录用已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人员,如都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证,优先录用面试成绩高者。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考生徇私舞弊等弄虚作假现象,一律取消竞聘资格。

(五)体检

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办法确定体检内容,如体检不合格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六)公示与审批

  最后确定人选分别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社局、区卫生局负责与应聘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由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复核汇总,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七、相关待遇

(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杏树岗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区卫生局与区人社局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享受续聘待遇。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区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红岗区,区人社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政策指导服务。

(五)聘用人员三年聘用期满,经区卫生局和区人社局综合考核合格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区人社局及区卫生局考核合格后,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在区卫生事业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报请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可优先纳入红岗区卫生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保证此次招聘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红岗区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区政府分管人事、卫生副区长

成 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区纪检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红岗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马玉春兼任。

区卫生局负责此次招聘工作的总体协调、沟通事宜,负责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资料收集及聘用后管理工作,负责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专业知识测试、面试、考核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负责与区卫生局共同组织专业知识测试、面试、考核及录用。

区财政局依据《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之规定,负责实施给予聘任人员(本科毕业生)每年不低于4万元补助及区政府承担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政策。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聘用卫生事业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区人社局及区卫生局考核合格情况下,实施编制落实政策。

区纪检监察局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

红岗公安分局负责聘用人员落户政策的实施。

九、时间安排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4月1日至5月10日;

(二)考试时间:2014年5月11日至5月25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2014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2014年6月下旬。

十、本实施办法由红岗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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