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六节经济法
来源: 阅读:9766 次 日期:2010-04-08 11:05:35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 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六节经济法”,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考  情  分  析

经济法涉及的法律比较多,而且内容比较琐碎,但是其内容并不深奥难懂。纵观近几年的考题,本部分的重点考点集中在拍卖法、政府采购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保险法、税法等内容,但是并不排除以后可能会涉及其他考点。因此考生应该对本节所列的全部内容有所了解。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社会本位原则;(3)经济民主原则;(4)经济公平原则;(5)经济效益原则。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它是国家机构领导和组织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法律上的表现,即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指国家机构依法行使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时所享有的经济管理权力和经济管理责任。

(2)企业的一般性权利:①企业的财产所有权;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③企业获取盈利权。

2.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1)国家机构的义务:①正确履行经济职权和恪尽职守的义务;②积极履行经济职权和做好服务性管理工作的义务;③严格履行经济职权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2)企业的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②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③依法纳税的义务;④企业对社会的义务;⑤企业对职工的义务。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1)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下简称法律责任),即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主体及其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追究经济责任、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①国家制裁;②社会制裁;③组织内部制裁。

第二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三点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关。

(2)行为的违法性。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一国竞争法规定的原则和具体规范,就应当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以违反商业道德为一般判断依据的。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代市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社会,竞争的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不可小视。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欺诈性交易,主要有四种: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掠夺定价: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7)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其额度计算方法为:一般为被侵害方的损失,如果损失难于计算,则应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被侵害方的调查侵权费用也应予以赔偿。

(2)行政责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销售伪劣商品和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